(一)遺屬年金: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二)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如果不想領遺屬年金,亦得選擇此。 *以上擇一請領,且皆基本保障3,000元。

(三)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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