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務對象

無力繳納健保費,且無健保卡可使用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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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方式

由鄉鎮市區公所或各單位社工人員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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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協助經濟弱勢民眾能安心就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愛心專戶協助經濟弱勢民眾順利地繳交保險費、加入健保,排除就醫障礙,電洽

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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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經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核定屬於「經濟弱勢」者(經濟弱勢需符合健保署之『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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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符合各縣市中低收入戶標準,列冊中低收入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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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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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保險費補助對象

  1. 可獲得全額補助者: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未滿18歲以下兒童及少年。
  • 中低收入戶之70歲以上國民。
  • 以「地區人口」身分在鄉、鎮、市、區公所投保(無工作者),且年滿55歲以上及未滿20歲的原住民。
  • 設籍蘭嶼,而且是以「地區人口」(指無工作者)或「職業工會、農會、漁會等會員」或「眷屬」身分投保的原住民。
  • 極重度或重度身心障礙者。
  • 設籍高雄市滿一年以上之輕度、中度身心障礙者。
  • 失業被保險人及其失業時隨同轉出之眷屬(受補助者限以第6類第2目地區人口身分投保,及以第1類、第2類及第3類眷屬身分投保者),補助其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之健保費。
  • 設籍臺南市年滿65歲以上之輕度、中度身心障礙者
  • 臺北市原住民(年滿20歲至未滿55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6個月以上,因非自願性失業、家庭經濟突陷困境或類似特殊情況,健保中斷投保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審核通過後,每年每人最多補助3個月之自付健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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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情形:

具下列情形者,可享有健保就醫及不鎖卡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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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資格

  1. 在台灣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證明文件者,應自在台居留滿6個月之日起參加健保,但合法的受雇者,自受雇日起參加健保。
  2. 居留證明文件效期屆滿即喪失加保資格,應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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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為全民健保有6個類別,不同的身分有不同的投保方式,隨著身分的改變,投保的方式也須隨之改變。如果目前沒有工作,或是轉換工作之間有中斷,只要持續設有戶籍都要用適當的身分接續投保,不能有保險中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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