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因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納所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
 
二、申請資格
  1. 投保單位欠費總額達3萬元以上。
  2. 被保險人欠費總額達2千元以上。
 
三、分期繳納限制
  1. 投保單位欠費(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3千元):
  • 金額未滿20萬元者,得分2至12期。
  • 金額20萬元以上,未滿50萬元者,得分2至24期。
  • 金額50萬元以上,未滿5百萬元者,得分2至36期。
  • 金額5百萬元以上者,得分2至48期。
  1. 被保險人欠費(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保險人公告之全體保險對象平均保險費之60%):
  • 金額未滿5萬元者,得分2至12期。
  • 金額5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者,得分2至24期。
  • 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者,得分2至36期。
  • 金額20萬元以上者,得分2至48期。
*欠費經保險人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者,其申請分期繳納,應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
 
四、應備文件
  1. 投保單位欠費
  • 分期繳納申請書。
  • 投保單位之圖記或印信。
  • 負責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委託辦理時,另需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 申請時應繳清第1期之款項,並應依分期繳納期日及繳納金額預開票據,每期以1張為限,信用狀況不良之票據,保險人得拒絕接受。
  • 投保單位因故請求更換前項預開之票據時,保險人得同意其以一票換一票之方式辦理,但各期票據更換次數均以2次為限,且更換後之票據到期日,不得逾原票據到期日30日。
  1. 被保險人欠費
  • 分期繳納申請書。
  • 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委託辦理時,另需檢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 申請時應繳清第1期之款項,並應依保險人交付之繳款單所載期限,逐期繳納。
 
五、申請方式向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待繳清第1期款項後,即可以健保身分就醫(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應就尚未繳納之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之滯納金,一併辦理)。
 
六、未按期繳納時辦理分期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有一期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保險人得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且:
  1. 拒絕保險給付。
  2. 拒絕核發保險憑證。
  3. 拒絕其更新保險憑證晶片內所載就醫可用次數。
*違反分期繳納之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再次申請分期時,應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但僅以一次為限。且每期繳納金額不得低於前次分期平均一期繳納金額。
 
七、分期繳納清償順序
  1. 已移送執行之欠費。
  2. 尚未移送執行之保險費。
  3. 尚未移送執行之滯納金。
*保險人對前項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如另有應支付之款項時,對於其尚未繳納之欠費,得予抵扣。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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