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列冊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含大陸及港澳地區),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

二、申請人資格

  1.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之本國籍配偶。
  2. 本國籍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其家庭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得由外籍配偶本人提出申請。
  3. 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家庭,持有有效期限之家暴保護令,獨立參加健保之外籍配偶,得由外籍配偶本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填具「設籍前外籍配偶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或各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1. 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2. 居留證影本
  3. 申請人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三個月核發之戶籍謄本
  4. 失蹤協尋報案單影本
  5. 有效期限內之家暴保護令
  6.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經由健保局查驗各級縣市政府檢送本局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辦理補助保險費之名單屬實者,得免提供)

五、補助內容

  1. 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補助全額自付健保費。
  2. 中低收入戶之設籍前外籍配偶,補助1/2自付保險費。

六、補助期限

符合資格者,自申請當月起,補助當年度12月底止,應每年重新提出申請,受補助者如已獲得設籍,即停止補助。

七、通知方式

經健保局各分區業務組審核認定後,將寄發核定結果通知函,通知受補助民眾知悉。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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