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接受長期照顧服務必要之失能者,且符合以下二款者:

  1. 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 65歲以上老人。
  • 55歲以上實際居住於復興鄉原住民。
  • 50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
  • 僅IADLs失能且獨居之老人。
  1. 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僱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者。但依「桃園縣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補助之日間照顧、家庭托顧及機構喘息服務補助者,不在此限。


服務內容:

  1.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包含換洗衣物之洗濯或修補、服務對象生活起居之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機關(構)、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2. 身體照顧服務:包含協助沐浴、穿換衣服、口腔清潔、進食、服藥、翻身、拍背、簡易被動式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具、其他服務。
  3. 特殊事項
  • 核定使用此項服務,僅限服務使用者日常生活起居空間範圍簡單打掃,不包含清潔抽油煙機、全家大掃除及爬高、搬動家俱等過重物品。
  • 家中同住成員有18歲以上65歲以下者,且非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影響身體功能者,視為有家務打掃能力,故不核予此項服務。
  • 經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有特殊需求者不在此限。


補助標準:

  1. 照顧服務費:每小時以新台幣180元計,其補助時數及額度標準如下:(實際補助時數依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定結果為準)
  • 輕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25小時。
  • 中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50小時。
  • 重度失能:每月補助上限最高90小時。
  1. 補助額度:
  • 家庭總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全額補助。
  • 家庭總收入符合最低生活費1.5倍至2.5倍者:補助90%,民眾自行負擔10%。
  • 一般戶: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 超過政府補助額度者,由民眾全額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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