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二、給付標準: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三、應備文件
-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死者為子女時,應檢附載有子女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者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 被保險人之戶籍謄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請求時效權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五、附註:
- 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並加蓋投保單位圖記及負責人印章。
-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中文譯本須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 無投保時間限制,只要親屬在被保險人投保勞保期間死亡均可申請
- 本補助無法與勞保死亡給付(5個月)同時申請,但若死者為國保納保對象,可與國保喪葬給付(5個月)同時申請。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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