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條件

  1.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2.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勞工全額移入結清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者,併計新制、舊制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
  3. 年齡以戶籍之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實足計算。

二、請領標準

  1.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5條規定之年金保險尚未開辦前,領取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將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本金(含申請當月及前1個月因提繳時差尚未繳納之退休金)及累積收益金額,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利率等因素精算每月應核發退休金金額,分期按季發給。
  2.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3.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該保證收益之計算,係自勞工開始提繳至依法領取退休金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4.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5. 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以勞工申請月退休金時本局公告適用之資料為準,開辦後至少每3年檢討一次。嗣後於每3年檢討調整之年金生命表、平均餘命、利率內容報請勞動部核准後公告,惟修正之內容對已受領月退休金中之案件,其年金生命表及平均餘命不再變動,利率隨每3年之調整結果,須重新計算月退休金額。

三、發給方式

  1. 勞工申請之第1次月退休金,請領手續完備,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
  2. 月退休金採按季發給,其核發日期如下:
  • 1月至3月份之月退休金,於2月底前發給。
  • 4月至6月份之月退休金,於5月31日前發給。
  • 7月至9月份之月退休金,於8月31日前發給。
  • 10月至12月份之月退休金,於11月30日前發給。
  1.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時前因提繳時差尚未繳納之退休金已併入計算月退休金,倘屆期未繳入專戶,逕自續發之月退休金額中沖還。
  2. 勞工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死亡者,即停止月退休金之發放,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由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四、應備文件

  1. 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申請書須俟年金保險相關法令擬訂後訂定)。
  2. 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3. 勞工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五、注意事項

  1. 請領月退休金時,應由勞工本人提出申請,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
  2. 請領人通訊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之地址。
  3. 應發給之退休金,由勞保局匯入勞工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收領,為正確、迅速匯入勞工帳戶,請務必填寫正確之金融機構帳號。
  4. 匯入申請人指定在國外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者,匯款手續費須由領取人負擔,逕由所領退休金內扣除。
  5. 勞工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台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6. 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7.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8. 請領勞工退休金期間,如欲更改退休金入帳之金融機構帳戶,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勞保局,並檢附變更後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送局憑辦。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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