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領條件

  1. 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2.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3. 年齡以戶籍之記載為準,自出生之日起實足計算。

二、請領標準

  1. 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係以核定時已提繳入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合計為準,其後所提繳之金額,勞保局將無息核發請領人。
  2. 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3.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該保證收益之計算,係自勞工開始提繳至依法領取退休金期間,各年度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與同期間保證收益累計數比較,如果實際分配收益累計數低於保證收益累計數,依法補足之。
  4. 當地銀行2年定期存款利率,指依臺灣銀行、第一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華南銀行、土地銀行、彰化銀行等6家行庫每月第1個營業日牌告2年期小額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計算之平均年利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每月公告當月之最低保證收益率。

三、請領應備書件: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四、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1. 勞工申請勞工退休金,手續完備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 日內核發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
  2. 勞工退休金經核發入帳後,勞保局另以書面通知請領人知悉。

五、注意事項

  1. 請領一次退休金時,應由勞工本人提出申請,無須透過事業單位或雇主辦理。
  2. 勞工同期間受僱於2個以上之雇主,各該雇主應分別為勞工提繳退休金,其提繳金額應分別計入勞工之個人退休金專戶,惟提繳年資不重複計算。
  3. 匯入申請人指定在國外之金融機構之本人帳戶者,匯款手續費須由領取人負擔,逕由所領退休金內扣除。
  4. 請領人通訊住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核定通知之地址。
  5. 勞工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台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委託代領轉發。前項委託書及身分證明文件,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中譯本未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6. 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7. 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法定遲延利息一併返還。
  8. 請領勞工退休金期間,如欲更改退休金入帳之金融機構帳戶,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勞保局,並檢附變更後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憑辦。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arrow
arrow

    健康寶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