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簡介

  1.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保局辦理。
  2.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

二、申請資格

勞工年滿60歲時,無論是否仍在職,皆可向勞保局請領勞退新制退休金。

三、選擇新制前之舊制年資處理需知

  1. 勞工選擇適用新制,其適用新制前之舊制年資應予保留,於勞動契約符合相關法令所定之退休或資遣規定時,雇主應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2. 雇主及勞工也可以在勞動契約存續的情形下,雙方合意約定以不低於勞基法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保留之工作年資。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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