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退新制簡介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

  1. 個人帳戶制(個人退休金專戶)
  • 雇主提繳:

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退休金,儲存於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雇主亦得為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提繳退休
金,惟提繳率限定為6%。
退休金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 個人自願提繳:

勞工得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手續之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個人亦得自願提繳。
勞工個人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 退休金之請領:勞工年滿60歲無論是否在職,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滿15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退休金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 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年滿60 歲,工作年資未滿15 年者,備妥「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勞工申請勞工退休金,手續完備者,勞保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核發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勞工退休金經核發入帳後,勞保局另以書面通知請領人知悉。

  • 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年滿60 歲,工作年資滿15 年以上,備妥「勞工退休金月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請領手續完備,經勞保局審查核可者,第1 次之月退休金係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至當季止。月退休金採按季發給,其核發日期如下:
1 月至3 月份之月退休金,於2 月底前發給。
4 月至6 月份之月退休金,於5 月31 日前發給。
7 月至9 月份之月退休金,於8 月31 日前發給。
10 月至12 月份之月退休金,於11 月30 日前發給。
勞工於領取第一次月退休金核發入帳後,勞保局另以書面通知請領人知悉,嗣後按季核發,倘金額不變,則不再寄送書面通知請領人。

  • 請領續提退休金

勞工於年滿60 歲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雇主仍應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至勞工原有個人退休金專戶,謂之「續提退休金」。勞工領取前述繼續工作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 年以1 次為限(前後二次請領退休金期間,至少須屆滿一年)

  • 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
勞工已領取月退休金,惟未屆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一次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
由勞工之遺屬為請領人,其順位如下:a.配偶及子女; b.父母;c.祖父母; d.孫子女; e 兄弟、姊妹。(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遺囑指定請領人得為順位遺屬以外者。)

  1. 年金保險
  • 實施條件:僱用勞工2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1/2 以上勞工同意,且1/2 以上勞工參加,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後實施。
  • 承保機構:經勞委會核准之保險公司。
  • 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同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 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規定辦理。
  • 相關規範:有關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及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準用個人專戶之規定。

二、《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對象

  1.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 本國籍勞工。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 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1. 本國籍人員、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人員具下列身分之一,得自願依本條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自營作業者。
  • 受委任工作者。
  •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

三、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試算(勞退新制)
http://web.cla.gov.tw/trial/personal_account_frame.asp

四、個人專戶之查詢方式
個人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個人,基於個人資料保護,非專戶之本人不得查詢,故須先經過身分認證,始提供查詢,勞保局目前提供以下5 種查詢方式。

  1. 以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網站查詢

勞工須先向戶政單位申請發給自然人憑證並備有讀卡機,然後進入勞保局網站(www.bli.gov.tw),在網路e 櫃檯項下,點選個人查詢,進入勞工保險局e 化服務系統登入頁面,將自然人憑證放入自備的讀卡機並輸入密碼、身分證號與出生日期,點選登入,進入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頁面。

  1. 臨櫃查詢
  • 勞工親自查詢

勞工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其他附照片可辨識身分之證件正本(如駕照、護照、健保IC 卡等),至勞保局總局或各地辦事處辦理,經確認為勞工本人後,由勞保局人員列印其個人專戶資料,亦可試算退休金核發金額。

  • 委託他人查詢

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影本(供留存)及印章,至勞保局總局或各地辦事處辦理。

  1. 以勞動保障卡查詢

勞工須先向勞保局委託之金融機構(目前委託臺灣土地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等5 家金融機構)申請發給勞動保障卡。持該卡至發卡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或上發卡銀行的網路ATM 查詢。

  1. 以郵政金融卡查詢

持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金融卡之勞工,須經簽署勞保局資料查詢服務同意書,持該卡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自動櫃員機查詢。

  1. 個人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APP 查詢

須先完成行動裝置認證,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進入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即可查詢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

五、資料來源:勞退新制專區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34c87b1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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