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要件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1. 自請退休(依據勞基法第53條)

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 工作25年以上者。
  •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已符合退休規定者,亦應給予退休並依同法第55條規定發給退休金,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1. 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 年滿65歲者。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如勞工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且同時符合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二、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給與標準,規定於同法第55條,計算規定如下:

  1.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2.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 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 所謂「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則依勞基法規定給與標準計算(勞基法第84條之2)。

  1. 勞工退休金舊制-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

網址:http://kmvc.mol.gov.tw/labor_retire/

三、勞工退休準備金

  1. 勞工退休準備金

事業單位提存於台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按月所提撥,該準備金之所有權屬於雇主,係為未來勞工如符合退休條件時,事業單位可用於支付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預為準備的制度。
該準備金係採責任準備精神,其提撥率則由事業單位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今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訂定。
但,因僅係準備金性質,因此如該準備金數額不足以支應勞工退休金時,雇主仍應另行補足,所以該制度僅為減輕雇主一次給付退休金之資金壓力而設,其數額多寡並未影響雇主支付勞工退休金之標準,亦未影響勞工退休金之請領權益!

  1. 「五年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係要求雇主應確實考慮「選擇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即舊制)」與「選擇勞工退休金條例(即新制)而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計算出其未來可能應給付舊制年資之退休金數額後,再決定其應有之提撥率,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確實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未來可能退休金準備之用。
勞退新制屬勞動基準法有關勞工退休制度的特別法,故其並未改變勞退舊制的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勞工仍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的退休規定,雇主才有給付之義務。因此,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仍須按原舊制勞基法規定繼續辦理。

  1. 勞退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參考試算軟體
  • 運用說明頁面:http://kmvc.cla.gov.tw/trial/lr_menu.htm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參考試算軟體──平均值版」:http://kmvc.mol.gov.tw/trial/lr.asp
    • 以事業單位內勞工各項數值資料之平均值代入,作為計算,可顯示單位內整體勞工退休所需籌措之金額,並反映應有之提撥率,操作較為簡便。
  • 「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參考試算軟體──個別值版」:http://kmvc.mol.gov.tw/trail_new/
    • 以事業單位內勞工之各項數值資料之個別值代入,可顯示單位內個別勞工退休所需籌措之金額,並反映應有之提撥率,計算較為準確。

  1. 事業單位何時可以「暫停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各事業單位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如果認為已足夠支應勞工退休金,也就是如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達目前選擇舊制及保留舊制年資之所有勞工日後符合退休要件請領退休金之總額現值時,事業單位可以檢附計算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及累積金額足以支付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經由該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通過,報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暫停提撥,往後如有情事變更事由,得再依規定繼續提撥。

  1. 事業單位何時可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

當事業單位歇業時,於支付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完後,該準備金如仍有賸餘,其所有權則屬該事業單位。
勞資雙方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依據該條例約定結清工作年資後或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時,因已無需保障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之年資,且事業單位如無積欠勞工退休金及資遣費之情況,該專戶已無繼續存儲之必要,故事業單位即使無歇業情事,亦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領回其賸餘款。
另,事業單位如僅餘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因其難以成就勞動基準法所定自請退休要件,事業單位亦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賸餘款;惟如事業單位僱有上述以外之外國人,因其尚有成就退休要件之可能,事業單位尚不得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賸餘款,且仍應按月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專戶存儲。

四、事業單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流程圖及表格,請參考來源網址
此為內政部75年9月11日(75)台內勞字第438322號函訂定,仍請以事業單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訂定之流程及表格為準。
*縣市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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