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繳對象

凡適用勞動基準法投保單位之受僱勞工(含僅參加自願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均適用;但符合下列第1款指定排除人員,或第2款指定適用人員,應從其規定。

  1. 被保險人如符合勞委會指定排除適用勞基法之工作者,免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指定排除人員如下
  • 法律服務業之律師
  •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
  • 私立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
  • 職業運動業之教練、球員、裁判人員
  • 未分類其它組織中,國際交流基金會、教育文化基金會、社會團體、地方 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人員、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適用勞基法。除上開情形外,其餘皆不適用。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4 條規定,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有關任(派)免、薪資、獎懲、退休、撫卹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
*公營事業單位如係勞動基準法之適用行業,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除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免提繳外,其餘勞工皆比照一般適用勞基法之行業,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1. 被保險人如符合勞委會指定適用勞基法者,應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指定適用人員如下
  • 分散各業之公務機構、公立單位之技工、工友、駕駛及非依公務人員法制 進用之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 清潔隊員:公務機構之清潔隊員。
  • 從事停車場業務之人員:受僱於縣(市)政府從事停車場業務人員。
  • 國會助理。
  • 地方民意代表聘(遴)、僱用之助理。
  • 國防事業單位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 公立醫療院所之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不含約聘、僱)。

二、提繳金額

勞保局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的萬分之2.5,計算各雇主應提繳墊償基金之數額,填具繳款單於次月底前寄送雇主,於繳納同月份勞工保險費時,一併繳納。雇主若於次月底前尚未收到繳款單,應按上月份提繳金額暫繳,並於次月份一併結算。雇主對於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結算。

三、逾期未繳之處理

勞保局按月以掛號函催繳,並將欠費資料轉送勞委會資訊中心,提供各縣市政府查處。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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