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受益人為外籍人士: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相關親屬證明文件,委由在台之相關單位或個人代領轉發。

應備文件如下-

  • 1.委託書。
  • 2.相關親屬證明文件。
  • 3.上述文件皆須檢附中譯本,並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或我國法院、民間公證人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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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有3種請領方式

※98年1月1日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僅得申請「老年年金」(保險年資15年以上)或「老年一次金」(保險年資未滿15年),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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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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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1. 被保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職業傷病事故,並符合「勞工保險被保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規定,需門診或住院者。
  2.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須門診及住院者。
  3.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職業傷病事故後,於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及「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期間,需門診或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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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屬年金: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二)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被保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如果不想領遺屬年金,亦得選擇此。 *以上擇一請領,且皆基本保障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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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遺屬年金的請領資格,可領取遺屬年金: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二)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亦可選擇一次請領差額年金:老年給付或失能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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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符合遺屬年金的請領資格,可領取遺屬年金: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2.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亦可選擇一次請領差額年金:老年給付或失能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的差額。
    • 以上擇一請領,且皆基本保障3,000元。
  3.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來源網址: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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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給付項目

  1.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喪葬津貼的條件。
  2. *與被保險人家屬死亡給付僅能擇一申請。
  3. 遺屬年金: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
  4.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且符合請領遺屬津貼的條件。
  5. (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6. 請求時效權: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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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皮膚的失能給付

  1.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71%以上,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1,000日
  2.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61%至70%,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840日
  3.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以上者:740日
  4.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41%至50%者:640日
  5.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31%至40%者:540日
  6.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21%至30%者:440日
  7.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16%至20%者:280日
  8.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11%至15%者:160日
  9.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6%至10%者:100日
  10.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2%至5%者:60日
  •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者,係指外傷或燒燙傷或化學灼傷的影響引起功能失能,除頭、臉、頸部以外身體遺存肥厚性疤痕(含植皮供應之肥厚疤痕)或植皮後疤痕。
  • 身體皮膚排汗功能喪失面積之測量計算,以一手掌面積約佔人體表面積的1%為測量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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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死亡證明。
  3. 死者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
  4. 與死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5. 支出殯葬費證明(請領喪葬津貼者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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