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給付項目

  1.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符合請領喪葬津貼的條件。
  2. *與被保險人家屬死亡給付僅能擇一申請。
  3. 遺屬年金:被保險人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
  4.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且符合請領遺屬津貼的條件。
  5. (遺屬年金、遺屬津貼僅能擇一請領)
  6. 請求時效權: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二、喪葬津貼

  1. 付內容:
  • 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5個月,案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若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案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1. 應備文件
  • 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於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請領人現住址戶籍謄本。
  • 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1. 請求時效權: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三、遺屬年金

  1. 申請資格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申請書得免經投保單位蓋章)。
  •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申請書得免經投保單位蓋章)。
  1. 給付標準
  •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
    • 遺屬年金: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如果不想領遺屬年金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或失能給付再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
    • 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

a.遺屬年金: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b.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遺屬如果不想領遺屬年金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上述計算之給付金額不足新台幣3,000元者,按新台幣3,000元發給。
※發生職災至死亡者,除發給年金外,另加發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

  •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1. 遺屬資格(受領之順序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 配偶(非再婚/離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有扶養下述2項之子女,不在此限。
    •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 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前述2項子女條件之一者。
  • 兄弟姊妹: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a.未成年。
b.無謀生能力。
c.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例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失蹤不符資格。
*「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1)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2)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1. 應備文件
  • 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 檢附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影本。
  • 以「無謀生能力」資格申請者:應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禁治產(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 以「受被保險人扶養」申請者(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事實之相關文件。
  1. 請求時效權: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遺屬津貼

  1.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

  1. 給付標準:

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普通傷病死亡
    • 投保年資未滿1年者,發給10個月。
    • 投保年資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發給20個月。
    • 投保年資已滿2年者,發給30個月。
  •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死亡:不論保險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遺屬津貼。
  •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孫子女、受被保險人扶養之兄弟、姊妹。
  • 應備文件
    • 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 受益人為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應檢附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相關證明文件。
  1. 請求時效權: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來源網址: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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