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方式
(一)被保險人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合計計算,未滿1年依納保月數比例計算。
 (二)被保險人年資未滿1個月,依實際納保天數計算(以每月30日為計)。
 (三)被保險人退保後再次加保,年資可合併累計。 *保險費「按日」計算,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排除計算
(一)被保險人應繳之保費或利息未繳納,不計入保險年資。
(二)若欠費達10年以上,不予以補繳,且不計算年資。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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