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付種類

國民年金對保險人身故後遺屬之保障為「遺屬年金給付」。其給付種類分為以下兩種:

  1. 17,280元X1.3%X年資。
  2. 被保險人領取年金之半數發給。

*上述計算方式之金額若未滿3,500元,一律按3,500元發給。

二、給付條件

  1. 被保險人若有下述情形之一,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得請領遺屬年金:
  • 參加國保期間死亡。
  •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
  • 年滿65歲尚未請領老年年金前死亡。

  1. 請領順位依序如下
  • 配偶及子女。
  • 父母。
  • 祖父母。
  • 孫子女。
  • 兄弟姊妹。

*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

三、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1. 配偶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
  • 年滿55歲且與被保險人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 年滿45歲且與被保險人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工作收入不得超過月投保金額。
  •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 無謀生能力。

  1. 子女(養子女其收養關係須超過6個月)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
  • 未滿20歲。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1. 父母、祖父母必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月投保金額。
  2.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 未滿20歲。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1. 兄弟姊妹(必須被保險人扶養)符合下述情形之一者:
  • 未滿20歲。
  • 無謀生能力。
  •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四、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1.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2. 「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的人 :
  • 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1. 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就讀於國內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境外當地主管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之學校,並具有正式學籍者。
  2. 「受被保險人扶養」,是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的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五、給付方式

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且審查後符合請領條件且文件皆完備時,會於次月底前將給付匯入申請人之帳戶。

六、申請流程

  1. 至勞保局網站下載或至辦事處索取「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填妥申請書並簽章。
  3. 將備妥之書表文件郵寄至勞保局。

七、應備文件

  1.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檢察官驗屍證明書。
  3. 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4. 申請人若就學中,需檢附在學證明。
  5. 申請人若受被保險人扶養,需提出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之國稅局申報資料。
  6. 申請人若無謀生能力,需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監護宣告證明文件。
  7. 若收入未達月投保金額,需檢附薪資證明或投保資料。

八、特殊限制

  1. 領有『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後,其家屬不得請領遺屬年金。
  2. 若父母皆為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且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當序順位僅有一人,僅能擇一領取遺屬年金。
  3. 若父母皆為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且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當序順位為兩人以上,即可領取雙方之遺屬年金。
  4. 同一順位有2人以上,以加發25%(人)為計,最多加發至50%。
  5. 該年金給付至民國101年1月1日起開始調漲;故在民國100年度仍以3,000元/月計算。
  6. 無謀生能力者,應檢附身障手冊或證明影本(監護宣告裁定書、裁定確定證明書、登載受監護宣告記事之戶籍謄本)。

九、資料來源:http://www.bli.gov.tw/sub.aspx?a=7xxOAtD2xZo%3d
資料來源: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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