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給付種類

國民年金對身心障礙者之保障分為以下兩種:

  1.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17,280元X年資X1.3%;無下述情形之一,不足4,700元以4,700元計:
  • 欠費超過10年。
  • 發生保險事故1年前之保費未繳納。
  • 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1.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700元/月。

二、給付條件

  1.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被保險人在投保國保期間遭受重傷害或罹患疾病而造成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評估無工作能力。
  • 參加國保前已領有其他社會保險之失能給付,且在加保國保期間因同一傷病或障礙種類程度加重為重度以上,且評估無工作能力。
  •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1.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且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三年內每年皆居住國內超過183天,且無以下情形之一者:

  • 領過勞農軍公保失能給付。
  • 正由政府全額收容補助。
  • 正在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 個人綜所稅達50萬元以上。
  • 個人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
  • 入監、羈押、拘禁中。

三、給付方式

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且審查後符合請領條件且文件皆完備時,會於次月底前將給付匯入申請人之帳戶。

四、申請流程

  1. 至勞保局網站下載或至辦事處索取「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必要時還需申請「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2. 填妥申請書並簽章。
  3. 將備妥之書表文件郵寄至勞保局。

五、應備文件

  1.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或公共設施保留地證明(申請單位:公所或地方政府建管單位)。
  3. 個人歸戶財產查詢資料清單(申請單位:稅捐稽徵機關)。
  4. 建物謄本及實際居住唯一房屋切結書。
  5. 身心障礙手冊。
  6. 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

六、特殊限制

該年金給付至民國101年1月1日起開始調漲;故在民國100年度仍以4,000元/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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