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保條件

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勞工保險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之限制,但職業災害勞工已領取勞保失能給付,且經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加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者,應於5年內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二、投保單位

  1. 向勞工團體申請代辦續保: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並已為所屬會務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投保單位者。
  2. 向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申請代辦續保:指同業公會、協會等人民團體已為所屬會務人員辦理參加勞工保險為投保單位,並向勞保局申請代辦職災勞工續保業務者。
  3.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
  4. 由原投保單位辦理續保。

三、投保薪資

繼續加保期間之投保薪資,以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之投保薪資為準。續保期間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但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勞保局逕予調整。

四、保險費率

  1. 自101年1月1日起按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7.5%計算。有關保險費的負擔,96年2月9日後初次辦理職災勞工離職後續保人員,於初次加保生效之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專款負擔80%。2年後則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2. 96年2月9日前已繼續加保者,自96年2月9日起2年內,其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20%,專款負擔80%,並自98年2月9日起,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專款各負擔50%。
  3. 被保險人向勞工團體、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代辦之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者,保險費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五、保險費繳納方式

  1. 被保險人向勞工團體、勞保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應按月向代辦之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本局。
  2.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勞保局申請續保者,保險費一律採由本人金融帳戶自動轉帳繳納。

六、保險效力

  1.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繼續加保,只能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的普通事故保險,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繼續加保申請書送交勞保局或郵寄(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之翌日起算。
  2. 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再受僱於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8條規定之投保單位期間,不得繼續加保;如再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不得繼續加保,其保險效力至轉參加之前1日止。
  3. 被保險人如未再受僱工作,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符合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4. 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如為外籍勞工,其繼續加保效力至經醫師證明並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准醫療期間屆滿之日止。
  5. 被保險人在尚未符合請領老年給付前,因失能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死亡者,其保險效力至醫療機構出具之失能診斷書所載失能日期之當日或死亡之當日終止。

七、應備和填妥文件須知

  1. 填寫表格
  • 向勞工團體、本局委託之有關團體或由原投保單位申請續保者,請填具「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1份。
  • 被保險人以個人為單位直接向本局申請續保者,請同時填具「投保申請書《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續保專用》」、「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及「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各1份。
  1. 曾領取該次職業災害勞工保險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者,免附證明文件,請於「職業災害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已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種類。未曾領取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者,則請檢附遭遇職業災害之相關證明文件。
  2. 上述表件齊備者,請以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勞保局辦理。

來源網址: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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