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1.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住院之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
  2. 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

二、給付標準

  1.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50%,自住院之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發給(僅限住院診療期間始得請領,同一傷病多次住院者合併住院期間計算,惟門診及在家休養期間不在給付範圍),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以上者,增加給付6個月,連前6個月,共為1年。
  2. 職業傷害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期間均得請領,惟未經治療期間不在給付範圍)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補償費減為按50%發給,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2年。

三、應備文件

  1. 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傷病診斷書正本。(得以就診之醫療院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住院或門診診療期間及診療次數之證明文件代替)

*備註

  1.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首次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本局印製表格),如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請一併檢送相關紀錄影本。
  2. 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四、請領手續

  1. 傷病給付是按日計算,傷病期間超過15日,以15日為1期,於期末請領。
  2. 如需長期治療者,得分次請領,亦得於傷病痊癒恢復工作後(或出院後)一次請領。
  3. 必須於5年請求權的時效內辦理請領手續。

五、給付之核發

申請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核付,並於核付後約3至5個工作日匯入申請人所指定國內金融機構之本人名義帳戶。

六、注意事項

因普通傷病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請「彈性假」、「輪休假」、「特休」、「排休」或「加班補休」皆可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七、查詢電話

傷病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2236

八、資料來源

  1. 請領資格:http://www.bli.gov.tw/sub.aspx?a=L8wzqlLPWSw%3d
  2. 傷病給付申請書:http://www.bli.gov.tw/sub.aspx?a=%2fxpCnEjay8g%3d

 

來源網址: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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