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對象

  1. 實際從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列25類之同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被保險人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1年以上者,年資之計算以勞保局受理申請日為止。
  2. (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種類檢查對象如下
  • 從事高溫作業勞工作息時間標準所稱高溫作業之勞工。
  • 從事噪音暴露工作日8小時日時量平均音壓級在85分貝以上作業之勞工。
  • 從事游離輻射作業之勞工。
  • 從事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之勞工。
  • 從事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鉛作業之勞工。
  • 從事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所稱四烷基鉛作業之勞工。
  • 從事1,1,2,2—四氯乙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從事四氯化碳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從事二硫化碳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從事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從事二甲基甲醯胺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從事正己烷之製造或處置作業之勞工。
  • 從事聯苯胺及其鹽類、4—胺基聯苯及其鹽類、4—硝基聯苯及其鹽類、β—敘胺及其鹽類、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 胺及其鹽類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鈹及其化合物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氯乙烯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苯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2,4-二異氰酸甲苯或2,6-二異氰酸甲苯、4,4—二異氰酸二苯甲烷、二異氰酸異佛爾酮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石綿之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砷及其化合物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錳及其化合物(一氧化錳及三氧化錳除外)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黃磷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聯挽啶或巴拉刈之製造作業之勞工。
  • 從事「粉塵危害預防標準」所稱粉塵作業之勞工。
  • 從事鉻酸及其鹽類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 從事鎘及其化合物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之勞工。

二、應備文件

  1. 填妥「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並檢附「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名冊」及作業環境測定報告,或填具「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並檢附作業環境測定報告,及存有被保險人相關資料之磁碟片(光碟片),或採網路申辦。
  • 如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請加填「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經歷報告書(職業工會被保險人適用)」。無法提供作業環境測定報告者,應提供其他相關證明或詳述勞工作業內容、場所、時間等資料。
  • 對可能符合檢查作業種類且連續加保滿1年之投保單位,勞保局於每年年底主動寄發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申請書表。
  1. 勞保局受理申請書件,經審查核定後,檢附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定醫院名冊及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每人1張「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證明單、紀錄表」通知投保單位轉知,被保險人於規定之3個月有效期間內前往指定醫院受檢。

三、注意事項

  1. 本項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投保單位為實際從事工作內容及性質與檢查類別有關且最近連續加保滿1年之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勞保局申請,經審查後另行通知被保險人。
  2. 本項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全年均可辦理申請,投保單位可視情況分批為所屬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每人每年申請檢查1次(與上次申請時間應間隔1年)。
  3. 應持勞保局發給之健康檢查證明表單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至指定醫院接受檢查,檢查費用由勞保局支付,被保險人只需繳交掛號費。

四、投保單位為合於規定之被保險人申請實施本項健康檢查,檢查費用不在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範圍,且可視同已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該項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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