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者。

二、補助金額

  1. 失能年金:被保險人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失能年金:平均月投保薪資×勞保年資× 1.55%(最低保障 4,000元)。
  • 有國保年資者,另加計國保身心障礙年金:國保月投保金額×國保繳費年資×1.3%。
  • 加發眷屬補助:若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眷屬補助,最多加發50%。
  • 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一次發給20個月。
  1. 失能一次金:失能程度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
  • 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且失能程度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
  • 失能一次金
    • 依失能程度分1-15等級,最低給付30日,最高1,200日。(普通)
    • 依失能程度分1-15等級,最低給付45日,最高1,800日。(職災)

三、眷屬資格

  1. 配偶(非再婚/離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如無謀生能力或扶養未成年、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第1級投保薪資之子女,不在此限。
  •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1.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未成年。
  • 無謀生能力。
  •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例外: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拘禁、失蹤不符資格。
*「無謀生能力」之範圍
1、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2、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四、應備文件

  1. 給付申請書、給付收據。
  2. 失能診斷書。(被保險人洽請醫療院所診斷出具,由醫院開具後5日內逕寄勞保局;被保險人持「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逕寄勞工保險局證明書」洽請投保單位辦理請領手續)
  3. 醫療檢查報告證明。
  4. 全戶戶籍謄本、子女在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受禁治產宣告證明。(請領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

五、請求時效權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查詢電話:(02)2396-1266轉分機2250

七、資料來源

  1. 請領資格:http://www.bli.gov.tw/sub.aspx?a=d5z2JYH5wsg%3d
  2. 給付標準:http://www.bli.gov.tw/sub.aspx?a=Nhh6Jy%2fBln8%3d
  3. 請領手續:http://www.bli.gov.tw/sub.aspx?a=WVXQIe4MAr8%3d

來源網址:https://msg.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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